柿溪鄉野外火源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4-10-09 12:14 信息來源:辰溪縣柿溪鄉

柿溪鄉野外火源管理規定

第一條 柿溪鄉為全縣重點林區鄉之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林區野外用火。為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鄉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年為森林防火期,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森林防火特護期,在距離林區100米范圍內都屬于森林防火區。

第三條 本縣范圍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區野外用火都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各村必須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建立撲火隊,確定各行政村地塊責任人,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簽訂責任書,開展定期檢查。

第五條 各村要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巡護森林,嚴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對違章用火要及時制止和協助處理。

第六條 在防火特護期內,嚴禁在林野外燒荒、吸煙、亂丟煙蒂和火柴梗、燒烤、燒蜂、燒火取暖、不準癡呆人帶火種進入林區活動。

第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林區進行野外用火活動的人員必須經由各鄉鎮責任區的負責人批準并登記,走出林區后注銷。

第八條 對需要在林區駐扎從事生產生活的單位或個人在森林防火期內,確因生產需要在林區用火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要求:

(1)作業點周圍開設出20-25米的防火隔離帶。

(2)爐灶要完好無損,煙囪安裝防火罩,謹防走火。

(3)設專職防火員,健全規章制度,與當地人民政府簽訂防火責任承包合同書。

(4)作業人員登記造冊,各項表冊報當地人民政府防火辦備案。

(5)作業點開工,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派員現場檢查驗收防火措施合格后,簽發野外用火許可證書方可生產作業。

第九條 大型生產性用火,如造林煉山,燒荒開墾及從事林副業生產活動等,必須由用火單位或個人在用火前提出書面申請,村委會和村防火領導小組簽署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政府和鄉鎮森林防火指揮所接到報告后,派員實地核查,確認符合安全用火為標準的,核發野外生產性用火許可證,做到憑證用火。

其它生產性用火,如燒灰積肥、澆田埂草等,凡在離林地50米內用火的都要由用火單位或個人向所在行政村防火領導小組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用火。村森林防火領導小組必須將野外用火情況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大力提倡改燒田埂草為劈、割田埂草,改燒灰肥為堆肥,離林地100米之外的生產性用火也要嚴格控制,加強管理。

經批準的野外生產性用火,由批準單位報鄉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批準野外生產性用火必須審核下列內容:

(1)用火地點:是否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2)天氣情況、用火時的風力和火險天氣等級預報是否3級以下;

(3)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實,根據用火規模的大小是否落實好防范措施,包括防火設施、防火人員、撲火工具、點火方式等;

(4)申請用火的范圍系確實需要的生產性用火,非生產性用火一般不予批準。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批準林區野外用火和發放《野外生產性用火許可證》。

(1)森林防火戒嚴期和森林火險等級在四級(含四級)以上的天氣。

(2)老、弱、病、殘、癡呆、孕婦、未成年人進入林區用火的。

(3)非本行政區域內的野外生產性用火。

第十二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必須在林區進行的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動,必須報鄉人民政府辦公室,由鄉辦公室報請上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才能進行,并落實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 林區野外如發現擅自用火者,應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等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柿溪鄉人民政府每年舉辦一、二次森林防火知識培訓班,提高廣大村干部、護林員的森林防火意識和森林防火知識。

柿溪鄉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