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醫保罰字〔2026〕第4號

發布時間:2026-02-06 17:04 信息來源:辰溪縣醫療保障局

辰溪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醫保罰字〔2026〕第4號

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辰溪縣人民醫院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44832989143122311A1001

住所或地址:辰溪縣雙溪口                                           

(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陳某                            

根據《2025懷化市重點領域醫保基金監管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要求,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重復收費違規違約問題。

2025年11月18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依法依規依程序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辰溪縣人民醫院在二氧化碳測定、特殊穴位(部位)針法、特殊手法針法3個項目中存在重復收費的違規違約問題。涉及違規費用金額62912元,涉及違規使用醫保基金38174.99元。

當事人未執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以上是違規結算醫保基金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質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授權的相關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證明該院存在重復收費的情況。

證據三:《關于辰溪縣人民醫院重點領域醫保基金監管專項檢查報告》,證明該院存在重復收費問題及涉案金額。

證據四:《2025年辰溪縣人民醫院重點領域醫保基金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問題匯總表》,證明該院在專項檢查中存在重復收費的問題及詳細情況、涉案金額。

證據五:19名就診人員的醫療保險總費用明細單、病歷、醫囑,證明該院重復收費的具體項目和金額。

證據六:31名就診人員的西藥處方簽,證明該院重復收費問題的具體項目和金額。

證據七:當事人提交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一份,證明當事人積極主動退還損失的醫保基金

以上證據均經當事人、證據提供人確認質證,且未提出異議,辦案人員依法收集,與本案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6年1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辰醫保罰告字〔2026〕第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執行關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的規定,屬于重復收費的行為。經計算,上述違法行為造成醫保基金損失共計38174.99元。

當事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全力整改,主動退繳違規費用38174.99元,積極消除違法行為后果。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3項的規定,對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國家醫療保障局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2項、第5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及《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及第十條第2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重處罰: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及第十四條“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或減輕情節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主要情節確定對應的處罰幅度,綜合考慮后實施處罰”、《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附件2湖南省醫保領域免于行政處罰清單-序號1免于處罰情形:符合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檢查過程中同時滿足以下情形的:①某項具體違規問題兩年內首次被發現的。②在行政處罰立案前及時改正,主動退還醫保基金損失的。③違法金額在5000元(含)以下的,或造成的醫保基金損失占上年度醫保基金支付總額0.003%(含)以下的。④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對照《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附件1,按相應檔次實施處罰(序號2:一般C檔),應當予以責令退回違規金額38174.99元(已退回),對二氧化碳測定重復收費涉及的基金損失金額34388.57元處1.5倍的罰款。對特殊穴位(部位)針法重復收費涉及的基金損失金額1656.56元、特殊手法針法重復收費涉及的基金損失金額2129.86元免于處罰。總計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捌角陸分(¥51582.86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將罰款繳到:

收款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支行                          

戶名:辰溪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1914011309026404076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辰溪縣醫療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