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解讀
發布時間:2023-08-08 11:33 信息來源: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近日,我局代縣政府起草了《辰溪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實施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據
(一)起草背景。
第一、2017年8月21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辰溪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該辦法因各種原因實際一直未實施,到2022年8月20日已失效。
第二、2020年省人社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號),2023年5月省人社廳、自然資源廳等7部門又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1號),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政策作了較大調整,我縣原實施辦法必須進行相應修訂并重新發布,必須同步調整更新,以更好地指導全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落實。
(二)起草過程。2022年2月以來,縣人社部門組織專門人員對歷年以來國家、省、市、縣四級出臺的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意見和方案進行了全面徹底梳理,確保精準掌握上級政策要求。2023年4月28日,省人社廳等7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規〔2023〕1號),進一步明確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相關要求,該文件從2023年6月1日起生效。2023年7月縣人社局正在結合湘人社規〔2023〕1號文件規定,牽頭對實施辦法修草案進行再修訂。
二、我縣《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我縣制定的《實施辦法》與“湘人社規〔2023〕1文”、的政策是完全一致的,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予以明確:
(一)確定部門的職責。為明晰鄉鎮和部門的責任,減少在實施過程中的因權責不明導致的推諉扯皮問題,提高工作效率,擬將原實施辦法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鄉鎮共同落實。”修訂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按“村(社區)鄉為主,部門指導”原則,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牽頭,人社、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財政、公安、征拆等有關部門配合落實。”
(二)明確了社會保障對象認定范圍。由原來“戶籍在農村,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在冊農業戶籍居民”,由于戶籍制度改革后在法律意義上已取消城鄉差別,為更精準表述,根據湘人社規〔2023〕1號文件精神,修改為“屬于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員;”。同時明確“2007年7月24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前符合條件的存量被征地農民,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在導致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畝(含)的當次征地時健在,但在啟動保障對象認定時已經死亡的存量被征地農民,可以納入計算家庭人均耕地面積的人口基數,但不得納入保障對象認定范圍,也不得享受繳費補貼。”
(三)調整了補貼年限。原實施辦法系2017年制定,規定的補貼年限為10年。考慮到目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較2017年有較大提高,且前期是基于城市規劃區內的初步摸底人數進行的測算,沒有包括因高速公路、工業園區及鄉鎮集鎮建設涉及的被征地農民,綜合考慮全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并為今后預留增加補貼的政策口子,擬將原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具體補貼年限為10年。”,新《辦法》明確了“先繳后補”的基本原則,保障對象不參保繳費,不得享受繳費補貼”“補貼年限暫定為7年,后期根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結余情況,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適當追加補貼年限。”
辰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