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遏制職業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為,辰溪縣農業農村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發布時間:2024-10-22 11:52 信息來源:辰溪縣農業農村局

【以案釋法】遏制職業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為,辰溪縣農業農村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凡是預防、控制人生活環境和農林業中養殖業動物生活環境的蚊、蠅、蜚蠊(俗稱蟑螂)、螞蟻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藥物都屬農藥范圍,如殺蟲氣霧劑、蚊香、驅蚊花露水、驅蚊液、電熱蚊香片(液)、樟腦丸、殺蟑餌劑等,必須取得農藥登記證后方可上市銷售,而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消費者和商家對衛生類農藥產品屬于農藥范疇知曉率較低,往往誤將該類商品當作普通商品銷售,所以該類產品成了職業打假人重點關注的產品。職業打假人利用信息不對稱和掌握的法律知識,往往蓄意購買未標注農藥登記證號的防蚊驅蚊類產品后進行投訴,要求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并就投訴舉報行為給予獎勵。

6月4日,我縣農業農村局接到舉報人易某寄送關于對我縣福滿家超市東星店、首佳華聯超市、好伙伴生活超市、佰佳超市四店等四家超市違規銷售不合格衛生農藥產品的投訴舉報。6月5日,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投訴舉報情況進行現場核實,通過調取商家進貨憑證以及核驗商家庫存產品數,查明四家超市的違規銷售行為,其中福滿家超市東星店違規產品總貨值32元,銷售收入為13.5元;首佳華聯超市違規產品總貨值130元,銷售收入為114.2元;好伙伴生活超市違規產品總貨值50元,銷售收入為90元;佰佳超市四店違規產品總貨值96元,銷售收入為97.5元。經過約談指導,四家超市充分意識到合法經營衛生類農藥的重要性,積極配合整改,將違規產品及時進行下架,按要求退回了上級經銷商,并提交了退貨憑證,上交了整改報告。由于衛生類農藥產品與傳統農藥有明顯區別,考慮到商家對農藥相關法律規定并不清楚,也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存在欺詐行為,且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消除影響,第一時間下架相關商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實;而舉報人易某知假買假,正是俗稱的職業打假人,其購買商品是以盈利為目的,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企圖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鑒于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中明確表示不支持職業打假行為,并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參照《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農業農村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中“二、適用條件(二)危害后果輕微。‘危害后果輕微’是指行政相對人違法所得少于 200 元或違法貨值金額少于 500 元的;行政相對人無違法貨值金額、違法所得,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少于 30 天的;行政相對人僅違反輕微程序性規定;違法行為未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個人利益遭受損失及生態環境損害等情形的”的認定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結合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為體現寬嚴相濟的法治精神,縣農業農村局對福滿家超市東星店、首佳華聯超市、好伙伴生活超市、佰佳超市四店等四家超市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決定作出后,縣農業農村局通過書面通知了易某處理結果,易某不服,于7月與8月兩次向縣司法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但都因未能進一步提供有效證據而被駁回。

這是縣農業農村局作出的首例涉企輕微違法不予立案決定。該決定的作出,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彰顯了執法溫度,下一步,縣農業農村局將持續強化服務型行政執法,做好“四張清單”的宣傳解讀和貫徹落實工作,實現執法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助力打造更優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