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公示
發布時間:2026-02-04 10:22 信息來源:辰溪縣農業農村局
辰溪縣農業農村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辰農(漁政)罰〔2026〕1號
當事人姓名:瞿**,年齡:56歲,性別:男,身份證號碼:433023******1415,聯系電話:19375****75,住址:辰溪縣辰溪縣辰陽鎮**村12組,戶籍所在地:辰溪縣辰陽鎮**村12組。
當事人在沅水辰溪縣段鮊類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進行違規生產性捕撈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5年8月18日晚上8時左右,當事人攜帶5匹三重刺網至辰溪縣辰陽鎮錦巖村魚家咀地段河域以捆綁形式進行安放,安放好刺網后,當事人就回家了。2025年8月18日22時左右,當事人回到安放地收網。2025年8月19日0時左右,當事人收好刺網準備回家的時候被辰溪縣森林公安局民警現場查獲。經清點與稱重,漁獲物包括2 尾鯉魚、9 尾黃尾鲴及雜魚共計22.62千克。2025年11月6日,辰溪縣人民檢察院向我局送達了《檢察意見書》(懷辰檢刑行意〔2025〕11 號),2026年1月19日辰溪縣森林公安局將該案的相關資料共54頁移交我局,經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我局執法人員開展了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所使用的三重型刺網為《農業農村部關于發布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1〕4號)中禁止使用的漁具,當事人的漁獲物為黃尾鲴、鯉魚和野雜魚,不屬于水生保護生物。經詢問,當事人承認使用禁用漁具三重刺網捕撈水產品,獲漁獲物22.62千克的違法事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系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證據二:辰溪縣森林公安局案件移送材料1份共54頁,證明當事人所使用的漁具為禁止使用的漁具,捕撈所得漁獲物的種類、數量、重量以及保護級別,當事人的捕撈區域為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核心區等非法捕撈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共5頁,證明當事人承認非法捕撈的事實;
證據四:辰溪縣檢察院檢查意見書1份共4頁,證明案件基本事實以及當事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上繳違法所得情節,以及案發后完成增殖放流的事實。
上述證據提取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具有關聯性,能夠相互印證,且均得到當事人簽字認可,具備法定證明效力。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在沅水辰溪縣段鮊類黃顙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進行違規生產性捕撈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钡囊幎ǎ?026年1月27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辰農(漁政)告〔2026〕1號,同時告知了其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聽證的權利,現法定時限已過,當事人未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未對作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本機關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鑒于當事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上繳違法所得與涉案漁具的情節,且在案發后進行了增殖放流,同時考慮到當事人身體不好,生活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采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農發〔2025〕65號)十四、漁業漁政,序號1,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裁量階次:從輕處罰;適用條件:捕撈漁獲物不足五十公斤的,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辰溪縣農業農村局(地址:辰溪縣辰陽鎮八一路037號)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然后持“繳款書”到辰溪縣工商、農業或建設銀行辰溪支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辰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辰溪縣農業農村局
2026年2月4日


